行政訴訟法中止審理的規定包括什麼?
一、《行政訴訟法》中止審理的規定包括什麼?
行政訴訟訴訟中止,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因出現某種原因而訴訟暫時停止,待原因消除後訴訟繼續進行的制度。行政訴訟中的訴訟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爲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一也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行政訴訟的程序
1、起訴。起訴分爲兩類:一是直接向法院起訴;二是經複議後向法院起訴。
起訴的期限:
①單行法律對起訴時間另規定的,按照單行法律的規定執行,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起訴時限爲5日等;
②除法律對起訴時間另有規定的,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③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④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行政相對人訴訟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訟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不得超過2年。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受理。法院接到起訴狀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
3、審理。法院決定立案依法組織合議庭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商業祕密及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都應公開審理。
4、判決。一審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範我國的行政訴訟等訴訟程序的,如果法院在審理相關的行政訴訟案件的時候,不按照規定的來進行,那就涉嫌程序違法,此時行政訴訟的法院作出的判決,也是會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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