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一事不再理標準是什麼?
一、行政訴訟一事不再理標準是什麼?
行政訴訟一事不再理標準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和受理。行政救濟實行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2、人民法院對違法的行政行爲可以判決撤銷、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爲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爲。如果原告或第三人對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可以作爲新的行政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受理此案。
一事不再理原則作爲一項古老的訴訟原則一直延續至今,是基於現代刑事訴訟功能的多元化取向。刑事訴訟的價值目標不僅僅要懲罰和控制犯罪,而且應保障人權。國家權力的行使不應以損害公民的個人權利作爲代價,同時應兼顧程序的經濟性。一事不再理原則通過對國家權力的合理限制,來達到保障人權的目的,實現訴訟經濟價值。
二、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的範圍是什麼?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爲。
行政相對人和行政機關發生糾紛,無法調解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但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行政訴訟過程當中必須要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則處理,也就意味着已經經過人民法院判決之後不能就同一事實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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