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一事不再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國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度,對人權很看重,司法中一事不再理就是人權的一個體現。若是對一個事件反覆提起訴訟將對當事人的時間、精力、金錢等方面造成很大困擾,這就使得當事人的人權收到了侵害。那麼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一事不再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適用條件是什麼呢?本站小編爲您解答。
一、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是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具體體現。
《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第三十五條應當理解爲對禁止重複起訴的規定,也就是禁止一案兩訴,即相同當事人基於相同的法律關係及案件事實所提起的訴訟已經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就不應當再次起訴。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其中一層意思——禁止重複起訴原則。而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說的是對於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案件,當事人不能再次起訴。這一點正體現了一事不再理的另一個重要原則——既判力原則。也就是說對於人民法院已經以生效判決所確定的實體權利義務,當事人不能再次以相同事由再行起訴。
二、原則的內涵
“一事不再理”原則來自古羅馬的“訴權消耗理論”,是指一個訴權或請求權的行使,都是有其對應的訴訟系屬在起作用。同一訴權或請求權只擁有一次訴訟系屬,不允許二次訴訟系屬的存在。訴權行使一旦經過一個完整的訴訟或仲裁過程就而行使完畢,不論結果如何,其對應的訴訟系屬就消耗殆盡。因此,一個請求權的第二次訴訟會因其訴訟系屬的缺失而無法成立。簡單來說,其含義包括兩個方面: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再次重新起訴;第二,本案判決之後,就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訴。
三、適用條件
根據上述法理精神,一般認爲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案件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同一當事人,即兩次訴訟的原、被告是否相同
(2)同一訴訟標的,即兩次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否一致,訴訟標的即是訴訟事實與理由的結合
(3)同一訴訟請求,即後訴與前訴的請求是否一致,包括文字表述不同但實質一致的情況
只要滿足上訴三個條件,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夠以任何理由就同一糾紛再次提起訴訟。
上述內容是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一事不再理的法律依據以及適用條件,若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滿足上述條件的話人民法院將不再受理。對於當事人來說若是對第一次訴訟的結果不滿意想要再次提起訴訟的話,也不用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是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判決下來後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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