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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不當怎麼賠償

行政處罰不當怎麼賠償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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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不當怎麼處理

根據相關法律對於行政處罰不當怎麼處理的規定作出以下回答,具體行政行爲明顯不當是指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範圍內作出了非常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爲。行政不當行爲多發生在法律規定的自由裁量(定)的行政行爲中。因爲允許執法有可選擇的幅度和範圍,於是就產生合法但未必合理的問題。具體地說就是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不合理行使以自由裁量權爲主要內容的職權,作出了行政行爲。行政不當行爲是以合法爲前提的,沒有違反行政合法性原則;它不會引起懲罰性的行政法律責任,只可能引起補救性行政法律責任;它的法律效力是部分無效或者全部無效,不是自行政行爲開始就自始全部無效。行政不當違反了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則,但是在實踐及實際工作中確定衡量行政不當卻比較困難。根據合理性原則,一般認爲按以下標準進行衡量,對具體行政行爲不當是有指導或幫助的。1、正當性標準。即行政行爲的作出符合正當的目的、動機。不是動機不純、惡意行政。是以保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爲出發點的。2、正義性標準。即行政行爲的作出符合正義的要求,並考慮相對人的主觀認錯態度和悔改表現,但不能顯失公正。《產品質量法》第55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情理性標準。即行政行爲的作出符合客觀規律、法律價值取向原則,符合公認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和社會、道德、生活常理。4、對等性標準。主要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爲的處理輕重程度要與該違法行爲的危害程度呈正比。危害程度大的,自然處罰要重;反之,則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