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管轄轉移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不管什麼類型的案件,都應該由合適的法院管轄,如果存在管轄權異議的話,當事人可以要求變更或者轉移管轄。民事案件如此,刑事案件也是這樣。我國刑訴法中對管轄權轉移做出瞭解釋,那麼,刑事訴訟法管轄轉移方面的規定是什麼?我們不妨通過本文了解下相關法律知識。
一、刑事訴訟法管轄轉移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爲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但刑事訴訟爲了保證被告人的權利,規定只能向上轉移管轄權,而不得向下級人民法院轉移。如檢察院認爲某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訴,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爲不會判處無期或死刑的,不得再退回基層人民法院。
二、管轄轉移的情況有哪些?
1、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審判依法應當由下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但這種決定必須在下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宣判之前作出,並應當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例如,上級人民法院認爲下級人民法院雖有管轄權,但不宜審理此案,自行審理更爲適宜而決定提級管轄。
2、基層人民法院將自己受理的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這種移送管轄可以區分爲應當移送和請求移送兩種情形。應當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請求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1)重大、複雜案件;
(2)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3)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三、管轄轉移的程序是怎樣的?
關於請求移送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條第3款規定,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後,至遲於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後10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綜上所述,案件由合適的法院管轄並展開審理,是確保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管轄轉移方面的規定,上級法院可以參與下級案件的審理,下級法院認爲案情複雜、存在新型疑難案件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將案件移送給上級法院。這樣做,也是爲了保證案件得到公正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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