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規定立案受理形式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審判第一審形式案件的分工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爲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
第二章 管 轄
第十八條 【職能管轄】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條 【基層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高級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級別管轄的變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爲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 【地域管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優先、移送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指定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專門管轄】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刑事訴訟法管轄的規範,能夠提高人民法院的辦事效率,分級管轄能夠確保案件審理的真實性,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應當由公安機關進行,普通刑事案件發生後應當首先由案件發生地的人民法院進行判決和裁定。
-
連續犯罪的追訴時效如何計算?
律師解答: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律師解析: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對於犯罪行爲有連續狀態的追訴時效,應當自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具體追訴時效期限應根據其所觸犯罪名具體量刑的法定最高刑予以確定,如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訴時效期限爲...
-
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不認罪可以定罪。不認罪,沒有口供,或者說零口供,只要有客觀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照樣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只有口供,沒有其它客觀證據,或者其它證據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認罪,也不能定罪量刑。...
-
律師怎麼進行會見
律師解析:經偵查機關批准,向看守所出具:1.授權委託書;2.律師事務所公函;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4.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5.戶口本或結婚證或親屬關係證明;6.律師執業證。憑上述材料辦理會見通知,將會見通知和介紹信交看守所即可會見。法律依據:《...
-
律師不允許會見已決犯嗎?
律師解析:1、一般來講是可以的。一是判決書下達後,還在10天的上訴期,在上訴期內,原來的一審律師還可以去會見他。2、如果是二審判決下達,或者是判決書已經過了上訴期,判決已經生效,那就要重新委託申訴的律師去會見他。辦理申訴委託手續後,律師去看守所或者監獄去會見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