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審判流程包括哪些環節?
一、刑事訴訟法審判流程包括哪些環節?
法庭審判由合議庭的審判長主持。
1、開庭
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依次進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
(2)宣讀法庭規則;
(3)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
(4)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5)審判人員就座後,當庭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2、法庭調查
開庭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始法庭調查。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
(3)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覈實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只有經過當庭查證覈實才能成爲定案的根據。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爭論和反駁的一種訴訟活動。
4、被告人最後陳述
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被告人在最後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合議庭認爲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爲確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
5、宣判
宣判有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佈判決結果,並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二、刑事訴訟審判有哪些程序?
1、第一審程序
這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審判管轄的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和自訴人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的程序。
2、第二審程序
這是指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序。
3、特殊案件的複覈程序
包括死刑複覈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據刑法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的複覈程序。
4、審判監督程序
這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發現確有錯誤時,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根據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則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從立案偵查到最後的判決,經過多個環節,複雜重大的案件可能一年乃至多年有判決結果。法院拿到公訴書等卷宗材料,公佈開庭時間,等到這天,控辯雙方到場,法院宣佈調查犯罪事實結果,然後雙方答辯。經過休庭及合議,法院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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