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庭審二審流程包括哪些?
一、民事訴訟庭審二審流程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二審適用程序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二審裁判效力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1 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覈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3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二、民事案件二審的作用是什麼?
1、第二審程序是爲了保證當事人依法行使上訴權和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判而設置的。
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二審程序的全部條文,都是針對審判上訴案件所作的規定。所以第二審程序是審理上訴案件的程序,也稱上訴審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因此,第二審程序又稱終審程序。
2、第二審程序和第一審程序雖是兩個審級不同的程序,但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有着密切的聯繫。
具體說,第一審程序是第二審程序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即對同一民事案件繼續進行審理,而不是開始審理另一個新的案件。
第二審程序發生後,上一級人民法院就要根據上訴人的請求範圍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執行審判程序上是否正確、合法,繼續行使國家賦予的審判權,最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的二審都需要具備兩個前提,即案件已經經一審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當事人或者是人民檢察院認爲一審的裁判有誤的,才能提起二審,在二審程序中,一般是由原審的被告作爲原告,原審的原告作爲被告,但是有時也會出現原被告不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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