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行政銜接中止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行政銜接中止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a.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爲時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
c.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d.違法行爲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二、行政案件終止調查的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爲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爲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後恢復訴訟。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 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 原告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爲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 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 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對於刑事行政銜接過程中,可以中止行政處罰的情況就是上述這些情況,具體的是否可以中止還應當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情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和處理,如果對行政處罰的情況不能及時認定的,還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來申請行政複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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