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能判多少年
一、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能判多少年
犯本罪的,最高可能被處以十年有期徒刑。
依據《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 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四條 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二、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索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第400條第2款)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後,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三、認定標準
(一)本罪屬於玩忽職守罪的特別規定,凡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構成犯罪的,都應以特別法條即本罪治罪最刑。
(二)本罪與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界限
本罪在主觀上必出於過火,而後者則出於故意。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員企圖逃跑,但卻放任不管,屬於故意,此時應以後者即私放在押人員非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脫逃但根據環境條件,在押人員的自身能力因素輕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結果致使逃跑,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本罪定罪。
本罪侵害的是司法機關的執法秩序。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正在看押被羈押、刑事拘留人員的司法工作人員。客觀行爲爲因過失導致未能看管住在押人員,導致其逃脫。本罪的主觀狀態爲過失,即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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