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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年齡範圍區間是?

一、嫖宿幼女年齡範圍區間是?

嫖宿幼女年齡範圍區間是?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爲,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特殊對象,不僅特殊在其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爲賣淫的幼女,如果行爲人以欺騙手段對非賣淫的幼女實施姦淫行爲的,則構成強姦罪。所謂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實際年齡未到十四周歲,不包括十四周歲本身,滿十四周歲的計算方法是自幼女過完十四周歲生日的第二日起算。過十四周歲的生日亦視爲不滿十四周歲,如果行爲人對幼女於過完十四周歲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則不構成嫖宿幼女罪。

二、《刑法》中的相關規定:

根據236條規定,犯強姦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於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姦罪定罪並從重處罰。究竟哪些行爲屬於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嚴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項情形,即: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會風化管理秩序。這是因爲幼女尚處於身體發育成長時期。從生理上講,其各種器官尚未發育成熟,根本不適宜性行爲;從心理上說,幼女的智能正處於增長時期,其認識、思維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極易被社會上不法分子所引誘或直接受到社會不良現象及觀念的影響而走上賣淫違法之路,出於對幼女的特殊保護,從法律上視幼女不具有性行爲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願的性行爲,也屬無效的法律行爲。嫖宿者嚴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同時亦因其嫖宿行爲而違反了《社會管理處罰條例》,其犯罪行爲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但主要應是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對角是特殊對象,不僅特殊在其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爲賣淫的幼女,如果行爲人以欺騙手段對非賣淫的幼女實施姦淫行爲的,則構成強姦罪。需指出的是,這裏的賣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願或主動賣淫的,則一般地說明了幼女認識到其行爲的賣淫性質,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誘或強迫賣淫,則不要求其認識到行爲的賣淫性,只要求客觀上是在賣淫即可。所謂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是指幼女的實際年齡未到十四周歲,不包括十四周歲本身,滿十四周歲的計算方法是自幼女過完十四周歲生日的第二日起算。過十四周歲的生日亦視爲不滿十四周歲,如果行爲人對幼女於過完十四周歲生日的第二日加以嫖宿的,則不構成嫖宿幼女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行爲。

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爲代價,與賣淫幼女發生性行爲或者從事其他性淫亂活動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一般情況下,本罪主體多爲男子,但也並不排除同性間發生賣淫嫖娼行爲,因此,女子也可以成爲嫖宿幼女罪的主體,只是在生活中比較少見而已。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構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立法未明確規定,但行爲人主觀上是應當知道的。

根據上述內容可以瞭解到,嫖宿幼女中幼女的年齡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女的行爲,並且現階段已經沒有嫖宿幼女罪,而對這類行爲可直接認定爲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