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嫖宿幼女罪
我國對幼女的定義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女童,爲了加強對幼女的保護,我國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規。而其中最常見的就是一條罪名——嫖宿幼女罪。那究竟什麼是嫖宿幼女罪呢?相信很多人對其具體含義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小編就來爲大家介紹相關知識。
一、什麼是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行爲。這是在幼女主動、自願或者基於某種原因正在從事賣淫活動的情況下,明知賣淫者爲幼女而進行嫖宿的行爲。
嫖宿幼女,是指以交付金錢或者其他財物爲代價,與賣淫幼女發生性交或者從事其他猥褻活動。嫖宿行爲以明知賣淫的對方是或者可能是幼女爲前提,否則不能認定爲本罪。嫖宿行爲還以對方主動、自願賣淫或者基於某種原因正在進行賣淫活動爲前提;如果幼女並沒有賣淫,行爲人使用強迫手段與之發生性交的,則成立強姦罪。但是,如果幼女被迫在特定場所從事賣淫活動,行爲人雖然明知幼女被迫賣淫,但只要其沒有實施強迫行爲,幼女承諾行爲人的嫖宿行爲的,依然應認定爲螵宿幼女罪。
根據刑法第360條的規定,犯嫖宿幼女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嫖宿幼女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2001.6.11)
行爲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行爲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當立案。
三、嫖宿幼女罪的罪行認定:
實踐中,經常發生行爲人引誘幼女賣淫,事後又加以嫖宿的現象,對之如何定性,不可一概而論。如果行爲人引誘幼女賣淫與其嫖宿行爲之間並無直接的手段與目的的關係,一般應對其引誘行爲和嫖宿行爲分別定性,即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和嫖宿幼女罪定罪,實行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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