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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引發的爭議

嫖宿幼女罪引發的爭議

嫖宿幼女罪引發的爭議有哪些?爲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爭議?相信很多人與小編一樣對這兩個問題帶着深深的疑慮。不過不用擔心,本站小編今天特爲大家整理收集了相關知識,爲大家提供幫助。

自 1997年刑法修訂將嫖宿幼女罪單列出來以後,該罪的設置問題就屢屢引起爭議,其中“姦淫幼女罪是否需要明知”甚至引起了法學界“20年來最大的爭論”。2003年1月,前最高法院副院長主持出臺司法解釋,如未滿十四歲幼女外表明顯成熟或謊稱年齡使行爲人誤以爲其已滿十四歲,那麼行爲人與之發生性關係一般不認爲是犯罪。但該解釋後來引起了巨大爭議,實踐效果也不好,於當年8月暫停執行。

如果從犯罪行爲所侵犯的客體來看,嫖宿幼女罪歸屬於《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這一類罪中的罪名,行爲人出於嫖宿的目的,與賣淫幼女發生性關係,敗壞了社會風氣,而賣淫幼女是自願用自己的肉體去交換金錢。強姦罪則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這一類罪中的罪名,姦淫幼女所侵犯的是幼女的身心健康,不管對方是否自願,不管行爲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行爲人明知或應當明知被害人爲幼女而予以姦淫。

如果說嫖宿幼女罪着眼於保護幼女權利,也同樣存在法理上的不合理之處。強姦罪與姦淫幼女罪所保護的都是幼女的性自主權利和相應利益,但是卻並不是從屬關係,而是並行刑法的關係。也就是說,只要認定是嫖宿幼女罪,就不能同時被判爲強姦罪,也不能數罪併罰。而二者的刑罰也存在很大差距。依照刑法規定,嫖宿幼女罪處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強姦罪依法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可以判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於犯罪行爲的威懾和保護幼女權利的力度來看,嫖宿幼女罪都不如強姦罪有力。

體力智力發育不成熟、年齡較低的未成年人,往往更容易遭到侵害。因此,對未成年幼女權利的保護,是世界範圍內的共識。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只要是同法定年齡以下的非其配偶的女性(或男性)發生性關係,即構成法定強姦,即未成年人是否同意發生性關係都不作爲強姦行爲的辯護理由,一律判處強姦罪。儘管各個國家對於法定強姦年齡的界定有細微區別,英美法系國家以具體判例爲準,但都不影響這一法理基礎。

從“嫖宿幼女罪”出臺的14年來看,其實施效果並不理想。司法實踐已經表明,實施了14年的嫖宿幼女罪不僅沒有遏制犯罪行爲,反而在客觀上助長了賣淫團伙引誘和強制未成年女童賣淫,也讓更多的不法分子將罪惡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

以上便是嫖宿幼女罪一直以來存在的爭議,不知道各位對嫖宿幼女罪的爭議是否瞭解清楚了呢?本篇文章由本站小編爲您整理編輯,如果您覺得本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請推薦給更多人閱讀。

標籤:幼女 嫖宿 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