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公共場所秩序是指保證公衆安全地順利出人、使用公共場所所規定的公共行爲規則。公共場所根據本條所列舉的主要有: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其他公共場所包括禮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貿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場所。公共場所具有公共性的特點,凡爲不特定的多數人隨時出入、停留、使用的場所,皆可認定爲公共場所。所謂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與行人在交通線路門安全順利通行的交通正常狀態。它是依靠交通規則維持的,公共場所與交通線路皆具有人員聚集量大、流動量大的特徵,如果這種秩序受到破壞,就會出現混亂狀態。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擾亂公共場所或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
聚衆是本罪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所謂聚衆,是指聚集衆多的人蔘加,除首要分子外,參加活動的人往往是不確定的,人數可能隨時有所增減。聚衆擾亂,就是指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領導、指揮,聚集糾合多人,破壞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至於這種犯罪行爲的具體表現形式,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
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爲通常包括在公共場所聚衆擁擠、起鬨鬧事;在人羣集結地進行煽動性講演遊說,衝擊會場、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公共場所;圍攻、毆打公共場所維護秩序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員,嚴重妨害社會正常生活或者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
聚衆擾亂交通秩序的行爲,通常包括在交通要道上聚衆長時間停留,堆積物品或設置障礙物,封鎖出入通道,阻斷交通,聚衆攔截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亂;強佔指揮設施,毀壞公共交通設施;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維護交通秩序,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只能是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衆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不以本罪論處。但是,如果一般參加者在擾亂活動中犯有其他罪行,如行兇殺人、傷人、毀壞大量公私財物等,應按其觸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爲人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製造事端,給有關機關、部門施加壓力,以滿足其某些無理要求。
二、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衆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衆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民不管是出於什麼理由,都是不得組織他人在商場、運動場等的公共場所鬧事的,否則一旦實施了此種行爲,輕則會由於違反了治安管理的相關規定而受到被罰款、被拘留等的行政處罰,重則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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