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司法解釋
擾亂公共秩序罪6.04K
《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條第五款佔領公共場所、攔截車輛行人或者聚衆堵塞交通,嚴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衆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衆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概念
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
-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司法解釋
《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一)網絡接入、域名註冊解析等信息網絡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二...
-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後二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二是煽動的內容不同;三是對犯罪主觀方面的要求不同,後二罪一般要求行爲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如果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
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其中,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妨害公務罪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任何一個國家欲求得穩定有序的存在與發展,都必須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職能,進行一系列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