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什麼?
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什麼?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 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1、本罪與虛報註冊資本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違反公司的行爲,並且都有虛假出資欺詐行爲,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而虛報註冊資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
(2)詐欺的對象不同。本罪詐欺的對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認股人;而虛報註冊資本罪的詐欺對象主要是公司登記主管部門;
(3)行爲方式不盡相同。本罪的行爲方式除有虛假出資外,還包括抽逃出資行爲;而虛報註冊資本罪者,沒有抽逃出資行爲;
(4)行爲發生的時間不同,本罪行爲既可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發生於成立之後;而虛報註冊資本罪的行爲只能發生在公司登記過程之中、成立之前。
2、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本罪是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的出資義務,未出資或抽逃出資而欺騙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衆、虛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情節嚴重的欺騙行爲。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二罪在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在犯罪特徵上有本質的不同。
(1)在客體方面,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司或債權人的權益及公司財產管理制度。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2)在犯罪對象上,本罪只是行爲人自己應繳納的資產份額,具有特定性;詐騙罪則是公私財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觀方面,本罪行爲人的欺騙行爲是爲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資義務,因此並不表現爲非法佔有的直接目的;而詐騙罪的詐騙行爲在於讓財物所有人或佔有人“”自願“將財物交給行爲人,表現出非法佔有的目的。
(4)在主體方面,本罪爲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詐騙罪爲一般主體。
(5)在主觀方面兩罪雖同爲故意,但其動機和目的有所不同。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罪既遂的處罰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上,可以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但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認定還需要基於實際的虛假出資額度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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