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法》159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虛假出資、抽逃資金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的行爲。
二、追訴標準是什麼?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在
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訴: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金額進行違法活動的。
出資不到位和虛假出資的法律責任:
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且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二,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四,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可以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經公司催告繳納,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對於公司的成立已經放寬了條件,所以公司在成立之初並不需要將註冊資本繳納到位,但是如果有抽逃出資或者是虛假出資這種情況出現的話,仍然是需要對相關的責任人員來追究其責任的,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按照刑事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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