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吸收輕罪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重罪吸收輕罪法律依據是什麼?
重罪吸收輕罪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重罪吸收輕罪的適用條件是: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爲死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一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爲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一個無期徒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3、附加刑也存在吸收原則。即當判處幾個沒收全部財產刑;或者判處沒收全部財產,又同時判處罰金刑的,只執行一個沒收財產。
二、數罪併罰的條件具體是什麼?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併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爲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併處罰。
2、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併罰。
3、數罪併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後再根據數罪併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三、數罪併罰的刑期怎麼計算?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重罪吸收輕罪主要的是在數罪併罰的案例當中,因爲多個罪名分別被判處相應的刑罰的,不是簡單的把幾個不同的刑罰相加。就類似於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執行死刑就是典型的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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