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受理重婚罪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公安機關受理重婚罪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公安機關受理重婚罪的法律依據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之規定,被害人之外的人民羣衆、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公安機關有案件管轄權。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爲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爲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爲。
二、重婚罪的犯罪類型有哪些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根據法律規定,重婚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所以,重婚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有案件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之規定,被害人之外的人民羣衆、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公安機關有案件管轄權。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6條第一項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重婚罪是一種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爲,敗壞社會道德風尚,不利於精神文明建設。我國國情、道德觀念、歷史傳統、社會信仰決定了,重婚是一種應該受到嚴厲道德譴責、進而需要刑法管制的危害社會的行爲。因此,公安機關不但有權立案管轄,而且應當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機關,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應否對該重婚案件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
在當代社會,現在對於很多的公安機關來說的話,他們在進行一些案件的受理活動都必須有相關的法律依據,比如說重婚罪這個類型的案件,一般情況下是受害者自己來提出訴訟的,但是有一些特殊情況之下,公安機關依然是有權利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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