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於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檢測、操作規定。比如《採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供血者健康檢查標準》、《供血漿者健康檢查標準》、《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等等,從而爲血液、血液製品的採集、製作、供應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然而,實踐中有些單位仍違反檢測、操作規定、不僅侵犯了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而且往往會產生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嚴重後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本法增設了本罪,有利於抑制這類單位犯罪活動。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製品。血液是指用於臨牀的全血、成份血和用於血液製品生產的原料血漿。血液製品,則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製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首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血站(庫)、單採血漿站及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不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測,主要表現爲以下行爲:
(1)血站、單採血漿站採集血液、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佈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者、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
(2)血站、單採血漿站未使用有產品批准文號並經國家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進行檢測的。
(3)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投料生產前未對原料血漿進行復檢,或者使用沒有產品批准文號或者未經國家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進行復檢的,或者將檢測不合格的原料血漿投入生產的。
(4)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液、血漿不清除、不及時上報的,或者將檢測不合格的血液、血漿向有關單位供應的,或者將經檢測不合格的產品出廠的。
(5)沒有對其工作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或者讓患有傳染病、精神病、嚴重皮膚病、BA陽性、C抗體陽性和體表有傷口者從事採供血、成份血製備、血液製品製作、供應等崗位的工作。
其次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的血站(庫)、單採血漿站,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爲,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1)血站(庫)、單採血漿站採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者、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血液、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者、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採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或者無《供血證》、《供血漿證》者的血液、血漿的。
(2)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血液、血漿採集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序、過頻過量採集血液、血漿的。
(3)單採血漿站向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擅自採集血液的。
(4)單採血漿站未使用單採血漿機械進行血漿採集的。
(5)血站、單採血漿站未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採血器材的,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採血器材的。
(6)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血液、血漿的。
(7)單採血漿站向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供應原料血漿的。
再次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血液製品生產單位,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爲,主要表現爲以下幾種:
(1)使用無《單採血漿許可證》的單採血漿站或者未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單採血漿站及其他任何單位供應的原料血漿的,或者擅自採集原料血漿的。
(2)擅自更改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的。
(3)與他人共用產品批准文號的。
(4)其他違背操作規定的行爲。
本罪屬於實害犯。只有實際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的後果,才能構成本罪。至於何謂“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通常是指由於血液或血液製品的質量問題而致使不特定受血者、使用者正常的生理機能遭受嚴重損害,或者由於採血器材、醫療器械材料的衛生清潔問題,或採血制血的具體技術、手法問題而導致供血者、受血者等正常的生理機能遭受嚴重損害。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有權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單位,包括採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採供血機構,是指採集、儲存血液,並向臨牀或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血的醫療衛生機構,分爲血站、單採血漿站和血庫。血站、單採血漿站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衛生事業單位。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而從事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爲過失,即依法從事血液採集、供應或血液製品製作、供應的單位,應當預見到本單位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爲,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但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後果。
對於血液製品的相關管理和使用情況,是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可以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 進行辦理的,具體情況由法院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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