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個人信息的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關於個人信息安全的相關法律條例: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爲第三款:“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爲:“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刑法修正案九個人信息的相關解釋:
1、爲進一步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規定,擴大犯罪主體的範圍,同時,增加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是犯罪。
2、針對一些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增加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證據滅失的,嚴重妨害司法機關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3、對實施詐騙、銷售違禁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網站、通訊羣組、發佈信息的行爲,進一步明確規定如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在網絡空間傳授犯罪方法、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爲多發的情況,增加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媒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4、針對開設“僞基站”等嚴重擾亂無線電秩序,侵犯公民權益的情況,修改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降低構成犯罪門檻,增強可操作性。
5、針對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惡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況,增加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是犯罪。
6、對單位實施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規定了刑事責任。
通過上文,我們可以清楚地瞭解到國家正越來越重視對於個人信息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以非法的途徑獲取他人信息,若公民發現自身的個人信息被非法盜用或泄露,可以利用法律,依法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希望本站的文章能幫助大家更好地瞭解刑法修正案九個人信息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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