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怎麼處罰量刑?
一、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怎麼處罰量刑?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僞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僞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爲他人提供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認定
(一)關於本罪的定罪情節
法條對本罪的構成沒有規定情節、數額、後果等方面的要求,但並不等於只要實施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行爲就一律認定爲犯罪。綜合案情分析,行爲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不認爲是犯罪。在相關司法解釋出臺之前,認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處罰: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
(2)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數量較多
(3)竊取、收買、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致使國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
(4)造成其他較重後果的。
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l.行爲人將竊取、收買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用於自己僞造信用卡的,又會觸犯《刑法》第177條第l款第4項的規定構成僞造金融票證罪。這種情況屬於吸收犯。按照重行爲吸收輕行爲的原則,只定僞造金融票證罪一個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2.行爲人明知犯罪分子實施僞造信用卡犯罪,而爲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應當以僞造金融票證罪的共犯論處。
3.依據法條第3款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應當從重處罰。
(二)關於本罪的重罪情節
本罪的重罪情節爲“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數量巨大”的具體標準,在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可以參照相關司法解釋對近似犯罪所規定的數額標準酌情認定(爲定罪情節數量標準的3倍以上)。“其他嚴重情節”,在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具體來說,認爲可以認定爲下列之一的情形:
(1)曾因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受過刑事處罰後又犯該罪的;
(2)與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結共同作案的
(3)竊取、收買、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被犯罪分子用於僞造信用卡,致使國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爲定罪情節“較大損失”的數額標準3倍以上);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任何非信用卡的持有人,都不能在信所有者同意的情形下,將信用卡內的信息告知給他人。這是由於一旦非法件信用卡信息提供給他人的行爲被發現,行爲人就有可能因涉嫌犯了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而需要配合司法機關的刑事偵查、審查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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