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信用卡信息罪既遂量刑幅度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本罪的定罪情節
法條對本罪的構成沒有規定情節、數額、後果等方面的要求,但並不等於只要實施了本法條規定的行爲就一律認定爲犯罪。綜合案情分析,行爲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不認爲是犯罪。在相關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我們認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處罰: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
(2)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數量較多的;
(3)竊取、收買、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致使國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
(4)造成其他較重後果的。
2、本罪的重罪情節
本罪的重罪情節爲“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數量巨大”的具體標準,在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我們認爲可以參照相關司法解釋對近似犯罪所規定的數額標準酌情認定(爲定罪情節數量標準的3倍以上)。“其他嚴重情節”,在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具體來說,我們認爲可以認定爲下列之一的情形:
(1)曾因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受過刑事處罰後又犯該罪的;
(2)與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結共同作案的;
(3)竊取、收買、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被犯罪分子用於僞造信用卡,致使國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爲定罪情節“較大損失”的數額標準3倍以上);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收買信用卡信息罪就是屬於非法的獲得他人的信息資料,對於此行爲是很容易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如果構成此罪的話,一般就會按照信息的數量還有造成的影響來進行判決,這樣才能確保讓違法的一方承擔起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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