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犯破壞生產經營罪一案
破壞生產經營罪指的是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爲。觸犯破壞生產經營罪,會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通過下面一則案例來具體瞭解一下。
原公訴機關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7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破壞生產經營罪於2009年5月26日被鞏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9日被鞏義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豐年、唐柏莉,河南良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審理鞏義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壞生產經營罪一案,於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鞏刑初字第797號刑事判決,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原審被告人王某某以其不構成犯罪爲由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爲,原判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09)鞏刑初字第797號刑事判決;
二、發回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龐景波
審 判 員 耿 磊
代理審判員 常玉峯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董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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