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委託辯護的對象有哪些
刑事委託辯護的對象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委託辯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也負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義務。
主要表現在: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犯罪嫌疑人委託律師的請求送交相應的律師事務所、當地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法院資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被告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最高法司法解釋第165條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爲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託的被告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爲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
1、辯護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2、如果被告人屬於應當指定辯護的法定情形,不予准許。
刑事辯護的程序在有關的法律上的有着詳細的規定,只要自己積極的遵循就可以有效的處置,但是問題的關鍵是自己的利益維護需要在合理的區間,否則自己的事情的處置就會存在不小的麻煩,不過一旦有關的當事人喪失法律上基礎,就會造成的程序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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