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無罪釋放可申請國家賠償嗎
根據我國的刑事賠償定義爲,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以及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等相關機關的工作人員,如果因爲工作人員違法使用自己的權利,造成侵犯當事人的人身權以及財產權,因爲這樣造成的損害而導致需要給予相應的賠償的,都被稱爲刑事賠償。
那麼在什麼範圍內是刑事賠償需要給到相應的賠償呢?
首先,在發生案件時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於造成錯誤逮捕或拘留的,又或者是本身沒犯罪但判處判錯了,沒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私自用武器或者警械對公民盤問,造成公民身體無故受傷的;其次是做了些違法行爲的,比如是違法採用查封、扣押追繳等不正當行爲的措施,造成公民的財產上有損失的。因爲調查清楚,所以逮捕後都是無罪釋放,代表這個公民並沒有犯罪的,也包括了以上提及到的情況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而上文提及到的錯誤逮捕是包括以下幾種情況的,
(1)對根本沒有犯罪的公民,就代表不存在犯罪事實的,或者微不足道的違法出現的這種情況總的來說是不足以構成犯罪的。加上沒經過調查瞭解清楚就進行拘捕的是可以讓公民申請國家賠償款項的;
(2)對其公民逮捕後發覺逮捕錯了人或者是不需要拘捕,不應該拘捕的。但是違法行駛自己權利拒絕釋放其公民的,或者有意無意的延期釋放的,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款項的;
(3)在沒調查清楚前認爲是可以逮捕但經過查證後,是不需要逮捕的。但是也有反教材的,比如是要逮捕其公民前是沒查清楚有沒有犯罪,但是拘捕之後查證確實有犯罪的。而其公民在整個過程中並沒有受到傷害的,是不足以構成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以上觀點已經詳細介紹了能夠滿足拘捕之後國家在哪些方面是需要賠償款項的,如果有以上提及到的條件,拘捕之後無罪釋放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不過總之來說,逮捕已經是最嚴重的地步的一步措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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