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申請立案審理程序是什麼?
國家賠償申請立案審理程序是什麼?
賠償申請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從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到最終取得國家賠償,由於國家賠償的義務主體不同,所以,人民法院對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也有兩種不同的審理方式。
行政賠償部分,由行政審判庭依照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用訴訟方式進行審理。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部分,由賠償委員會依照國家賠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用非訴訟方式進行審理。
兩種審理方式的主要區別是:前者採用合議制,以開庭審理爲主,作出賠償判決,實行兩審終審制,一方不服的,經過二審才具法律效力;後者法律沒有規定以合議制的方式進行,賠償委員會適用書面審理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聽證,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賠償決定,該決定一經作出,便具法律效力。
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被依法確認爲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國家賠償案件立案的審理程序不是唯一的,司法機關會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主體後,選擇用訴訟程序或非訴訟程序審理,訴訟審理需要開庭進行審理。我國申請國家賠償的時效通常爲兩年,特殊情況會有變動,國家賠償的案件立案審理程序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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