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國家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我國法律當中關於金錢損害賠償包括了精神方面的賠償。這也就是說,我國對於賠償主要是分爲損害財產所進行的賠償和損害人身權利所進行的賠償。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人身權國家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下面爲大家介紹。
一、國家賠償標準中,侵犯人身權利部分的標準是怎樣的?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a.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的賠償金爲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的一到五倍;
b.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
c.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撫養人生活費,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未成年人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給付至死亡時止。
3、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國家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了行政相對方的人身權利的,受害方有權取得國家賠償,被侵犯人身權利取得國家賠償條件如下:
1、被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被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
3、被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被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被其他違法行爲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哪些情形可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申請國家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有以下幾類行爲,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1、違法採取對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爲:
(1)對沒有事實妨礙訴訟行爲的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實施妨礙訴訟的人採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2)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3)對同一妨礙訴訟行爲重複採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過法律規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2、違法採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種行爲:
(1)依法不應當採取保全措施而採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這裏所說的侵害人身權利主要指的是侵害人身的自由,比如說限制他人的自由,不讓他人出去,還有就是損害他人的生命權。除此之外還給大家介紹了國家賠償的條件是什麼。在什麼情況下才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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