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的規定是什麼
國家的法律制度也是在社會發展的過程當中的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就像是我國在國家賠償法的這部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法規在制定的時候就是非常的小心謹慎。國家賠償法在調整國家權力,甚至是維護國家形象跟保護民衆基本權利等方面是有着很重要的作用的。接下來小編主要給大家整理的內容是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的規定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的規定是什麼?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2015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爲每日219.72元。
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種類
在西方國家,國家賠償制度中的歸責原則體系之結構差異很大,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法國所採用的以公務過錯理論爲主,無過錯責任爲輔的歸責原則體系;二是德國、日本、英國、美國等國所實行的以過錯與違法雙系歸責原則;三是瑞士、奧地利等國採用的違法原則。不論歸責原則體系如何,歸責原則的種類無外乎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和違法原則三種。
(一)過錯原則
由於國家賠償制度是從事侵權賠償制度發展而來的,因而民事侵權制度中確定歸屬的過錯原則便對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產生了深刻影響,在受民法影響較深的國家便是如此。這些國家在其國家賠償制度中也採用了民法的過錯原則作爲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1、主觀過錯
該種原則在英、美、德、日等國的民法中佔據着主導地位,因而直接影響到各國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確立。主觀過錯說認爲過錯之所以應受非難,原因在於行爲人意識到自己行爲的後果,過錯是由行爲人內在的意志決定的,主觀過錯表明行爲人具有道德上應受非難性。在這些國家中,國家對公務員不法行爲承擔責任的理論依據是民法中僱主對僱員或代理人的義務,只在後者行使職權行爲構成侵權行爲時,國家才負責任。因此,此種責任的成立關鍵在於確定作爲僱員或代理人的國家公務員在行使職權時是否存在過錯,在此,過錯的涵義指違法行爲人對其違法行爲及後果的一種主觀心理態度。
2、公務過錯
此理論以法國爲典型代表。公務過錯是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在拜勒鐵訴戒嚴司令案後,通過例形成的獨特的公務過錯理論。在該案中,明確指出“劃分公務員過失與公務機關過失實質上就等同於劃分兩者的責任,在正確的司法方針範圍內,公務員過失應由其行爲人自己承擔,不合時宜或不正確地讓公務員承擔責任的過失就是公務機關的過失。”
公務過錯是指公務員活動欠缺正常的標準,其區別於民法及刑法意義上的過錯之處在於:一是公務過錯與個人過錯相脫離,它來源於公務人員,但不能歸責與公務人員,即它不以個人爲歸宿,而是將其歸於公務員所屬的公務活動是否達到中等公務活動標準來衡量公務過錯在與否;二是公務過錯是客觀過錯,其主觀方面的應受譴責性被淡化,從而成爲虛擬的過錯。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公務過錯概念與違法概念漸趨統一。
過錯原則雖然有利於與民事賠償相統一,但主觀過錯裁量尺度與依據比較模糊,沒有明晰的標準,而公務過錯與違法原則有漸趨統一的趨勢,容易造成歸責原則的競合,不利於實踐中的操作。
(二)無過錯原則
該原則產生於19實際下半葉,此時期因科技迅猛發展及政府權力擴張,造成公務活動帶來的一場危險情況隨之增加。在這種情況之下,即使政府活動不存在過錯,也可能導致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而過錯原則對此損害的救濟顯得蒼白無力,爲了彌補過錯原則之不足,因而便產生了危險責任原則,也叫無過錯原則。危險責任是“國家或公共團體及其公務員因行使公權力,執行公務,所形成之特別危險之狀態,致人民之權利發生損害,法律不評價其原因、行爲之內容,而由國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該原則的思想理論基礎依通說是社會連帶主義思想與公共負擔人人平等原則。無過錯原則有利於最大限度的保護受損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所以此原則應爲歸責原則之基本原則。
(三)違法原則
違法原則是以職務行爲違法爲歸責的根本標準,而不問起過錯有無。瑞士首先採用此歸責原則,瑞士《聯邦責任法》第3條規定:“聯邦對於公務員行使職權是,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不問該公務員有無過失,應負賠償責任。”該罰中所指的違法,包括以下情形:
1、違反法律秩序,明示或默示保護某種法益之法令或禁令;
2、違法爲避免職權時發生損害而設置的內部業務規定;
3、濫用自由裁量權。
違法原則的特點是以法律規範作爲歸責的依據,只要國家的行爲違反了法律,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考慮行爲人的過錯與否,而使其承擔賠償責任。採用違法歸責原則明晰了在何種情況下予以賠償便於操作,也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獲得國家賠償,但容易導致賠償範圍過窄,雖然國家行爲沒有違法但造成了損害事實的情況下,將得不到賠償。
由此得知,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在行使自己職權的同時給我國公民或者是其他機構帶來的一些損失進行的賠償,國家賠償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履行相應的賠償義務的,而且由國家財政承擔了所有的連帶的責任。但是,現在的國家賠償在執行的過程當中,也非常注重於對某些違法行使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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