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賠償法在我國的司法建設活動當中肯定是有着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的,對國家侵權的這種行爲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也是樹立國家執法公信力的方式之一,因爲這世界上所有的工作都是有人爲的,絕對不出錯的這種情況誰也沒辦法保障,因此國家賠償也顯得是相得益彰的。那麼,國家賠償法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賠償法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1、行政賠償的賠償範圍
根據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刑事賠償的賠償範圍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僞供述,或者僞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來看,國家賠償法範圍主要還是包括行政跟刑事賠償這兩部分的,也就是國家行政機關跟施法界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到了民衆相關權益的時候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所以在我國國家賠償根本是不包括民事糾紛的錯判結果的。不過關鍵是在申請國家賠償的這一方面目前還是比較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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