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國家賠償範圍都有哪些規定?
今天爲大家講一下有關國家賠償的問題,國家賠償指的是主管某一問題的主要國家機關或者是在國家機關工作的人員因爲自己行爲的違法,而給當事人造成了個人財產、個人健康甚至是造成生命危險的行爲。發生這種問題後,國家必須予以賠償。那麼,我國的國家賠償範圍都有哪些規定?
國家賠償的範圍: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我國國家賠償的種類有三種;一是行政賠償;二是刑事賠償;三是民事、行政訴訟中國家侵權損害賠償。
根據賠償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行政賠償的範圍包括:
①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③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④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⑤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⑥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⑦違反國家規定我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⑧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和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根據賠償法第15條、第16條的規定,刑事賠償的範圍包括:
①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②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④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⑤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⑥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⑦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根據賠償法第31條規定,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國家侵權損害賠償的範圍僅限三項:
①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強強措施(包括拘傳、拘留、罰款等)的損害賠償;
②民事、行政訴訟中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賠償;
③法院違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申請人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強制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爲等等)造成損害的賠償。
以上就是“我國的國家賠償範圍都有哪些規定?”的具體回答。無論是機關還是個人的最終案件的審理都是人爲的一個行爲,但是最後的賠償確是國家賠償。所以,希望每一個執法者都能在日常的審理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辦事,不要因爲自己的行爲而給整個國家的法制帶來不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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