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家賠償法效力範圍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是國家制定的專門維護公民權利的一部特別法,原先是沒有單獨制定這一部法律的,它僅僅是《民法通則》裏的第二條規定的內容。現在國家賠償法已經對相關內容具體制定出來了,我們應當對它有所瞭解接下來請隨本站來仔細瞭解一下我國國家賠償法效力範圍是什麼。
一、國家賠償法的時間效力是什麼?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第規定,《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即:國家機關和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爲,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發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續至1995年1月1日以後,並經依法確認的,屬於1995年1月1日以後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屬於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的部分,適用當時的規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二、國家賠償法對人的效力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該法對什麼人及什麼機關、組織適用。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該法適用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個人以及我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國家機關中不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軍事機關,因爲該法沒有規定國家權力的立法行爲和國家軍事機關的軍事行爲需要負賠償責任。此外,國家賠償法對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適用該法規定了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三、國家賠償的求償期限是多久?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爲被依法確認爲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如上所述,我國國家賠償法效力範圍包括以上幾個方面。國家賠償法的頒佈首先有效地對國家機關實施了監督,防止公務人員的權利濫用;其次,規範了國家賠償,建立了健全的國家賠償責任制度;最後,有效地維護了公民的相關利益。國家賠償法的頒佈同時標誌着我國法律制度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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