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方式都有哪些?
如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職權的行使過程中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失,那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爲侵權者需要對受害者進行賠償。作爲國家賠償的義務人其賠償的方式不止支付賠償金這一種,如恢復原狀也是賠償義務人進行國家賠償的方式。那麼具體的國家賠償的方式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編針對此問題展開介紹,以供大家瞭解。
一、支付賠償金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爲主要方式。”支付賠償金是我國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主要方式,國家賠償責任在多數情況下以支付賠償金的方式進行。
二、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指賠償義務機關將非法佔有的財物歸還給合法佔有人以回覆到權利人合法佔有狀態的一種賠償責任承擔形式。我國《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返還財產是一種比較簡便易行的賠償方式,而且由於它是將原財產完好無缺地歸還原佔有人,所以這種賠償方式較容易被接受。
返還財產包括返還金錢及返還財物兩種具體狀態。返還金錢包括返還對受害人科處的罰款;返還對受害人非法收取的保證金、擔保金及其他款項;返還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非法徵收和攤派的費用等。返還財物包括返還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返還沒收的財物及違反國家規定徵收的財物等。
三、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指對受害人所遭受的合法權益的損失由國家加以恢復,使其迴歸到被侵害以前的狀態的一種賠償方式。這種賠償形式主要適用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損壞但能夠予以修復的或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但能夠恢復原狀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財產遭損壞但能夠恢復原狀的,應予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其他賠償方式
其他賠償方式主要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三種。《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這三種賠償方式在適用時應注意的是:
1、這三種方式均需在賠償義務機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時方可使用,如違法拘留、非法拘禁等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
2、這三種方式既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與其他賠償方式一併適用;
3、這三種方式的適用應在一定的影響範圍內進行,既不能隨意縮小,也不能無限制地擴大,其標準應是損害影響範圍和補救範圍基本一致。
賠償義務人在進行賠償時只要根據案件需求有選擇的選擇賠償方式,不用四種方式都用到,但通常情況下支付賠償金的方式是必定要用到的。由於申請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其專業性要求較高,所以小編在此建議大家申請國家賠償時最好能聘請專業且有資質的律師代爲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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