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方式不包括哪些?
一.國家賠償的方式不包括哪些?
國家對某些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和第十七條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和第十七條,當出現下列情形時,國家不承擔當事人所請求的損害賠償責任: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因爲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爲是一種行使職權的行爲,與行使職權有着相關性,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個人行爲,國家當然沒有義務承擔賠償責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僞供述,或者僞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因爲損害的發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爲引起的,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爲沒有因果關係,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的發生是由行使職權的行爲與受害人的行爲共同造成的,則依據過失相抵原則視雙方在損害發生過程中過錯程序分擔責任。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規定不應國家賠償的國家不負責賠償。應該指出的是,根據立法精神和解釋,下列行爲仍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①立法行爲及抽象行政行爲;②軍事行爲;③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欠缺或管理不善;④國有民航、鐵路、醫院在業務中造成的損害,也未納入國家賠償的調整範圍,在我國主要由保險賠償;⑤正當防衛;⑥緊急避險;⑦不可抗力;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審判中的錯判,但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錯誤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及執行措施應予賠償。
綜上所述:我國的賠償方式一般包括支付賠償金,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方式,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以及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等情形,國家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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