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認定標準
挪用資金罪的認定標準是,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相關單位的資金達到一萬元以上,資金到達一定期限未歸還或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是將挪用的資金進行非法用途的,主觀上有侵犯資金使用權的故意,則可認定爲挪用資金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五條[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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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型職務犯罪的主體是什麼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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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最高量刑標準
挪用資金最高量刑標準爲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適用情況爲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爲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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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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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金借款構成挪用公款嗎
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備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備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備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