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執行的規定有什麼?
一、勞動仲裁裁決執行的規定有什麼?
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仲裁裁決書由法院執行,申請人必須在裁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2年之內申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勞動爭議仲裁效力怎麼認定?
下列勞動爭議,除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了爭議。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仲裁裁決執行的依據是《仲裁法》,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仲裁書作出之日便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兩年,在申請執行的過程中,存在中斷的情況,執行期限按照履行期最後一日開始計算。當事人對於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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