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申請是什麼時間
一、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申請是什麼時間?
1、《仲裁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怎麼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1、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本法第二條規定了適用勞動爭議的範圍。
2、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的處理模式對一裁終局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採用“一調一裁兩審,仲裁前置”的模式。
綜上所述,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規定期限不起訴的,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一裁終局以外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不願協商解決的,可以申請組織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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