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對公訴案件的證據進行審查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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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對公訴案件的審查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開庭審判的活動。
具體地,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書後,指定審判員審查以下內容:
(1)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
(2)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後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等是否明確;
(3)起訴書中是否載明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種類、羈押地點,是否在案以及有無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的財物及存放地點,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爲保護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應當單獨移送被害人名單;
(4)是否附有起訴前收集的證據的目錄;
(5)是否附有能夠證明指控犯罪行爲性質、情節等內容的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
證人名單應當分別列明出庭作證和擬不出庭作證的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通訊處;
(7)已委託辯護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辯護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明確的名單;
(8)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
(9)偵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複印件是否完備;
(10)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2至6項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具體地,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書後,指定審判員審查以下內容:
(1)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
(2)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後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等是否明確;
(3)起訴書中是否載明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種類、羈押地點,是否在案以及有無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的財物及存放地點,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爲保護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應當單獨移送被害人名單;
(4)是否附有起訴前收集的證據的目錄;
(5)是否附有能夠證明指控犯罪行爲性質、情節等內容的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
證人名單應當分別列明出庭作證和擬不出庭作證的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通訊處;
(7)已委託辯護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辯護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明確的名單;
(8)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
(9)偵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複印件是否完備;
(10)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2至6項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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