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會進行審判監督嗎?
一、最高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會進行審判監督嗎?
1、最高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並不會進行審判監督,因爲發回重審不屬於審判監督,而是按普通訴訟程序由相關審判庭審理。
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發回重審的是二審在審理中,認爲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或者遺漏當事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案件,由一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查。
3、發回重審案件跟審判監督程序案件是不一樣,一個是重審一個是再審,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
二、最高法院發回重審案件如何審理的規定是怎樣的?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一般只有那些對於證據不足,或者是一審判決時並沒有瞭解事實的,此時都有可能會被髮回重審。此類案件最終審理的結果可能是加重,也可能是需要減輕民事主體可能會受到的處罰。而對於一審沒有按照規定,就已經判決的相關職員,有可能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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