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能力規則是什麼?
在案件的庭審過程中,證據的證據能力具有重大的作用,是成爲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資格。證據能力規則對案件的證據的判斷以及取證都有重大的影響,那麼證據能力規則是什麼?所遵循的原則是什麼?下面爲大家介紹一下,大家可以瞭解一下。
一、證據能力
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所具有的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也就是證據對證明案件事實的價值。
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取決於該證據與案件事實有無聯繫以及聯繫的緊密、強弱程度。一般來說,如果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繫緊密,則該證據的證明力較強,在訴訟中所起的作用也較大。可見,證據的證明力與證據的關聯性密切相關,關聯性是證明力的基礎和根據,證明力則是關聯性的外在表現。
證據的證據能力,是指證據材料在法律上允許其作爲證據、成爲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資格。
所以,證據能力又稱爲“證據資格”。證據能力所解決的是證據的可採性問題。如果某一證據不具有可採性,則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不能被事實裁判者看到和聽見。對證據的可採性,主要是通過一系列的證據規則加以調整的,這些規則多是消極性規定,包括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傳聞證據排除規則、意見證據排除規則等。可見,證據的可採性與證據的合法性並不等同,二者的內涵、外延並不完全一致。根據可採性要求,即使是合法的證據,也可能由於其他方面的考慮而不予採納,如傳聞證據予以排除。特定情況下,即便是不合法的證據也有可能得到採納,如“毒樹之果”的例外。但整體上說,合法性是證據可採性的基本前提之一,絕大部分違法證據應予排除。
二、證據能力規則是什麼?
證據能力規則:確認和調整證據的範圍和資格的行爲規則。它是法律對訴訟外證據材料進入訴訟程序成爲證據的一個最低限度的要求。目前,我國證據能力規則理論研究方面在整個證據法領域還處於十分邊緣的地位,是一塊有待開發的園地。
三、 證據能力的判斷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相關性原則
刑事訴訟證據(表現爲證據能力)的本質屬性是它的關聯性,即相關性。就是指作爲證據內容的證據材料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某種客觀的聯繫。如因果聯繫、時間聯繫、空間聯繫、偶然聯繫和必然聯繫、直接聯繫和間接聯繫、肯定聯繫和否定聯繫等。這些聯繫必須都是確定存在的,能夠反映與案件有關的一定事實,能夠爲人們所認識。在具體案件中,對某一特定證據能力上否具有關聯性的判斷,取決於待證事實的內容和控、辯雙方爭議的性質以及證據能力本身的特點,必要時可以採用相應的技術鑑定方法加以確定。在偵查過程中應緊緊圍繞案情就與之相關的問題調查取證,以防止證據調查範圍的無限擴大,而影響證據能力。
2、實體公正性原則
實事求是,忠於事實,還案件的本來面目,是收集證據的關鍵。收集證據的過程同時也是判斷證據能力的過程。檢察機關在審查證據能力時,應排除諸如那些可能引起不可靠以及不能經過主詢問和反詢問來檢查其真實性的傳聞證據,以防止可能不真實的證據進入法庭。同樣,法官應對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的證據能力是否具有實體公正性進行全面衡量與審查,並且必須經過法庭調查、質證才能決定是否採信和認定。
3、程序公正性原則
證據的收集過程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嚴格依據刑事訴訟法排除非法證據規則,不採信偵查機關用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方法提取的證據,以防止偵查權的濫用導致公民基本權利的被侵犯,這也是判斷證據能力時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綜合上文中所述,證據能力規則在案件的庭審過程中,對於證據的可採性具有重要的作用。證據能力所解決的問題是證據是否被採用的問題,在庭審中,如果證據不具有可採性的話就不要提出。希望對大家在證據能力及規則方面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無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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