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強證據規則法律依據是什麼
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會找到很多證據。但是,證據的真實性以及可靠性是不確定的,這些證據是否可以直接使用,是否可以定案值得考慮。其中,有一種證據雖然是真實的由於存在某些瑕疵或弱點不能直接使用,需要依靠其他證據進行補充才能體現價值,這就是補強證據規則。下面,小編爲您介紹補強證據規則法律依據是什麼?
補強證據規則是指爲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防止對案件事實認定錯誤,對某些證明力顯然薄弱的證據,要求必須有其他證據予以證實才可以作爲定案根據的規則。在審查起訴中確立這一規則有相應的法律根據和現實需要。
一、法律根據。
補強證據規則在我國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規定。第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是直接體現補強證據規則精神的法律規定。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65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4)無法與原件、原物覈對的複印件、複製品;(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也要類似的規定。雖然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未對上述情形的證據效力作出規定,但由於上述五種證據都是證明力比較薄弱的證據,僅憑這種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誤認的危險相當大,刑事訴訟對證據的要求應當比民事訴訟更爲嚴格,在民事訴訟中需要補強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更應當如此要求。
二、現實根據。
近年來,隨着公訴改革的不斷深化,證據審查判斷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深層次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第一,現行刑訴法總則對證據的規定只是從原則性、宏觀方面作的一些規範,可供司法人員操作的規則,特別是與司法實踐緊密聯繫的如證據審查判斷的一些重要規則沒有設立,限定證據證明力的規則只有刑訴法第46條的規定,審查判斷證據缺乏系統的標準,在實踐中難以操作。第二,正是由於沒有規範的證據規則,公訴人在審查判斷證據上自由裁量的權利過大,導致對案件起訴與否在認識和執行上不統一,也時常引起檢察機關和偵查、審判機關在證據充分與否的認識上不統一。第三,在審查起訴中確立補強證據規則,限制證明力明顯薄弱的證據的證明作用,可以有效保障證據的真實性,減少錯訴、錯判,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對完善整個刑事訴訟證據制度也會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綜上所述,隨着法制化進程的完善,補強證據規則的出現能夠讓那些本來並不完善的證據充分發揮價值,對於案件的審理以及定案非常重要。而且在國外也存在補強證據一說,它的出現有其特定的法律依據,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有獨特價值。以上,就是小編對於補強證據規則法律依據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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