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起算?
一、民事訴訟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同案件的起算時間是不同的。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188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爲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二、繼承權訴訟時效的計算
繼承權訴訟時效期限應當從繼承人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這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並且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內必須行使,否則就將失去法律的保護。但在出現法定事由時,2年訴訟時效可能被中止、中斷或延長。所謂訴訟時效中止,就是指由於一定事實的發生(如發生戰爭、大規模自然災害、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等),訴訟時效暫停計算,從中止原因消滅之日起,時效期限連同中止前的期限繼續計算。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在訴訟時效期限的最後6個月內容發生,如在之前發生的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所謂訴訟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發生了某種特定事由,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限全歸於無效,該法定事由結束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最常見的訴訟時效中斷是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訴訟時效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屆滿後,繼承人因有正當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時,法院經審查認爲確有正當理由的,可延長時效。
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也就是說三年之後對方將會獲得訴訟時效過期的抗辯權利。但是法院是不會主動的去審查訴訟時效的。也就是說只要對方不以訴訟時效來提出抗辯的,當事人依舊可以起訴對方,並且有機會勝訴,收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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