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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一審審限從何時開始計算的?

對於民事訴訟一審審限從何時開始計算?

民事訴訟一審審限從何時開始計算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一審要求從立案之日起在六個月之內審結,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還需延長,則要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了,這說明一般民事訴訟從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需要審結,如果需要,還可以延長。但這針對一審程序,可追溯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爲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爲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如果在一審程序中適用了簡易程序,則就要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一般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都是爭議焦點明確,適用法律法規無爭議的,簡易程序審結時間短,更加方便迅速,但是出了紕漏也可以提起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就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必須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