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開庭審理流程是什麼?
(一)庭審準備
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爲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爲參加庭審做好準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衆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瞭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佈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爲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
一是當事人陳述。
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後,再由訴訟代理人補充。
2、出示證據和質證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開庭審理階段的重要環節。
民事糾紛開庭和刑事案件開庭的流程差不多,但是民事案件只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起訴申請即可。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話,需要有公安機關向檢察院進行提出批捕,由檢察院來向法院申請開庭。民事案件法院會根據雙方所提供的證據和實際情況以及相映的法律規定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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