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上訴後多久二審
如果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上訴和抗訴的期限分別爲十日和十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上訴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剩剝奪。
關於二審審限問題,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還長的,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九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審判決、裁定時,應當告知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決、裁定的,有權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訴,以其在上訴期滿前最後一次的意思表示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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