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擾證人作證罪的條件是什麼?
一、干擾證人作證罪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構成“妨礙作證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關於妨害作證行爲的社會危害性,我國立法機關也有所認識,認爲對於妨害作證行爲,構成犯罪的,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作證是證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既然法律規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那麼就應該依法規定證人相應的權利,其中之一便是證人應該享有能夠順利及時依法作證的環境和條件,也即證人作證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擾的權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和依法自由作證的權利。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採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妨害作證行爲。主觀方面爲故意。
本罪是舉動犯,只要實施了妨害作證的行爲,均構成犯罪。
需要指出:
1、行爲人只要實施了上述妨害作證的行爲,就涉嫌構成妨害作證罪且既遂。
2、妨害作證罪既可以發生在訴訟提起以後的訴訟活動中,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提起之前。
3、妨害作證罪可以發生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也可以發生在經濟案件、行政案件中。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僞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僞造的,不屬於僞造證據。
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八條,對證人進行惡意傷害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九條,聚衆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干擾他人作證的行爲是嚴重影響案情的處理,對犯罪人員有維護的嫌疑,干擾人行爲惡劣的會受到處罰。這是法律的嚴謹性也是公正性,法律是衡量正義和邪惡的一杆秤,我們都需要在相應的環境中作以遵紀守法的公民。干擾作證行爲也嚴重傷害案件受害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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