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需要具備哪些條件,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是做證人也需要滿足一些條件,那證人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證人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證人必須是自然人,並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在訴訟角色上,瞭解案情的人(如法官、檢察官、公安機關、鑑定人等)應當優先履行證人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但是,雖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如果能夠辨別是非並能夠將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準確表達出來,如盲人講述所聽到的情況,聾、啞人講述所看到的情況等,依法也可以作爲證人。對於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鑑定。
二、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要成爲訴訟中的證人,適格的條件有四個: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藉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案情的人,這裏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聽說,據說等的間接感知。
2、能正確表達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做爲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3、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
4、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只要同時具備這四條,不論國籍、種族,性別,文化程度有何不同,均可成爲民事訴訟中的證人,但是,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中擔任法官、陪審員、鑑定人、法警、翻譯人員、律師,不能同時定爲該案的證人,因爲那樣便會造成角色衝突,不利於公正原則的實現,也不利於訴訟程序的維護,做爲案件的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衝突,也不能做爲證人。
本站小編就爲大家介紹到此。應注意的是,證人出庭需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費用由申請人預付、法庭通知後證人不出庭的仍應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未經質證的證人證言不得單獨作爲定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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