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47條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每個人都會或多或少、或大或小地犯下錯誤,有的錯誤輕微、有的錯誤嚴重,有的可以補救、有的無法挽回,那麼在民事行爲,特別是比較常見的經濟活動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因爲出現偏差、產生誤解導致發生重大差錯的民事行爲,是否可以申請撤銷,這就關係到《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147條的規定了,那麼,《民法典》147條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呢?
一、《民法典》147條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要實現錯誤引發法律行爲撤銷須滿足的構成要件
1、須存在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情況;當然在交易上被視爲重要的人或物之特徵的錯誤,亦在其列;
2、須錯誤與意思表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換言之,須錯誤爲意思表示的原因,這種因果關係在兩個層面上發揮作用:從主觀上看,須認爲表意人在知道真實狀況時,是不會作出該意思表示的,否則錯誤的主觀重要性就被否定;從客觀上看,須認爲表意人“在合理評價情況時”不會作出該意思表示。法律欲藉助對意思的客觀重要性來限制撤銷的可能性,即作爲一個理性的人在“不受固執、主觀情緒以及愚蠢觀念”影響的情況下是否會作出該意思表示。這一判斷不維表意人主觀意志爲是,而應從客觀理性第三人角度判斷。
3、須作出有效的撤銷表示;關於有效的撤銷表示,須滿足如下三個要件:
(1)須撤銷意思被表示出來,至於表示方式是明示還是默示,均不重要,關鍵是表示受領人能夠從中知悉表意人因意思瑕疵而選擇消滅該表示。
(2)撤銷須由撤銷權人向撤銷相對人作出並且到達,而撤銷權人即意思表示瑕疵表意人,撤銷相對人是受領撤銷意思表示的人。
(3)撤銷表示須在撤銷權消滅前作出(例外就最長除斥期間而言,應是在撤銷權消滅前到達),由此衍生一個要件,撤銷權未消滅。關於撤銷權消滅的情形,主要包括如下三種:
1)除斥期間屆滿;
2)撤銷權人認可被撤銷法律行爲,放棄撤銷權(第152條第1款第(三)項);
3)根據誠信原則排除撤銷權,比如法律行爲經規範解釋發現,不撤銷對錶意人更有利,那麼表意人不得撤銷;雖然表示內容對錶意人更不利,但相對人同意按照表意人效果意思發生效力。
除了上述內容外,還需考慮的一點是,錯誤的特殊情況:訂立遺囑中的錯誤和結婚時的錯誤。就遺囑中的錯誤界定而言,動機錯誤也可以撤銷,因爲遺囑不涉及交易安全也不存在需要保護的相對人。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是遺囑的撤銷不同於《民法典》所稱的遺囑撤銷(準確地說是遺囑撤回),這裏的遺囑須已經發生效力,而繼承法上所稱的遺囑的撤銷以遺囑未生效爲前提。前者的撤銷人是因廢止遺囑而直接受益的人,後者的撤銷人是遺囑人。遺囑的撤銷不會引發信賴損失賠償請求權。就結婚時的錯誤而言,原則上不得以存在意思表示錯誤,甚至被欺詐都不能撤銷婚姻。根據《民法典》第1052條規定,可撤銷婚姻的事由必須是不法脅迫。至於其他錯誤,原則上不得撤銷。
綜上所述,關於《民法典》第147條的相關規定主要是具備哪些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可以申請撤銷,主要包括三個要件,存在意思表示不同的事實,因錯誤產生了需撤銷意思表示,撤銷表示必須有效;關於有效的撤銷表示也要具備三個條件,一個是撤銷的意思表達,其次是撤銷的意思到達,還有撤銷要符合時效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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