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74條是什麼?
民法作爲基本法在生活工作中與人們息息相關,在遇到小的糾紛時民法的作用是至關重要的。那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174條是什麼?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爲有效是什麼?下面我將就《民法典》174條是什麼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爲有效是什麼的問題爲大家進行詳細的解讀。
《民法典》174條是什麼?
第一百七十四條 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爲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爲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爲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解讀:
第174條規定是建立在 第173條第(四)項後段“被代理人死亡,代理權消滅”這一邏輯基礎之上的。從第173條可知,這一規定並不合理,被代理人死亡並不能導致代理權消滅。但既然立法者已經做了明確規定,而且又在第174條做了“例外”規定,那麼我們只能不斷擴大“例外”範圍,從而更加靠近合理規定。爲了貫徹這一思想,那麼關於第(一)項變化不妥,因爲這樣就縮減了代理行爲有效的可能性;第(二)項變化,將“均”拿掉,擴大了範圍,合理;第(三)項而言,授權是單方法律行爲,授權人自己即可決定。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並不意味着被代理人死亡,後續的代理行爲一直有效,根據誠信原則,如果代理人根據授權行爲明知或應知一旦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就不希望代理人繼續實施代理行爲的,代理權應當消滅。遺憾的是,第173條並未規定這種情形,即被代理人以其死亡作爲代理權終止的條件,該條件不必明示附加在授權行爲之上,只要代理人明知或盡到合理注意能知悉即可。
相信大家在看完本文後對《民法典》174條是什麼的問題已經瞭解的很詳細了,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爲有效是什麼也比較清楚了。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也不至於束手無策,而是通過法律的武器來積極的尋找應對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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