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沒了民事行爲的界定是什麼?
我國的民法典在今年進行了一些更新實施,與之前發佈的民法典中有了不少了更改,其中在本次發佈的民法典中,就民法典沒了民事行爲的規定年齡就有了新的認定。在一般大衆的認知中,都認爲年滿十八歲的公民已經擁有了民事行爲的能力,所以要對本人的行爲負有責任,那麼新規中又是如何規定的呢?下面就爲您詳細介紹一下。
一、確認胎兒的民事主體地位
按照現行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也就是說,胎兒尚未出生,原則上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則在民法典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明確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隨着社會發展,實踐中涉及損害胎兒利益的案件不斷出現,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無法可依。人們逐漸認識到胎兒需要保護的利益範圍越來越大,因此有必要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賦予其民事主體資格,從而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在此背景下,纔有了民法典相關條款的出臺。
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可實現與其出生後自然人個體民事權利能力的有效銜接,尤其環境污染、醫療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損害,後果顯現需要很長時間。比如胎兒在發育期間受環境污染影響的,出生後可提起索賠。
二、“小大人”門檻從十歲降至八歲
民法典中,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從民法典的“十週歲”下調至“八週歲”,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而八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他們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民事行爲能力,是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爲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就自然人而言,它是基於人的認知和心智水平而實施民事行爲的現實可能性。
按照現在的民法典,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人口素質明顯提升,隨之而來的則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智力發育程度加快,其對外界事物及自身行爲的認知、辨識能力增強。因此,有必要調低其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年齡標準,賦予其實施與年齡、智力相適應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如購買簡單、小額的生活、學習用品等活動,以儘早彰顯其自主意識,讓適齡孩子們適度參與社會生活。
三、實現國家監護的法律化
對比條文數量,民法典在涉及未成年人監護方面共有12條,遠超民法典的兩條規定;對比條文內容,近千字的篇幅更可明顯看出即將實施的民法典極大豐富了我國的監護制度。
民法典規定,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而民法典則指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擔任。
綜上所述,在新的民法典沒了民事行爲的規定年齡已經調整爲八歲,那麼就意味着只要是八週歲或八週歲以上的兒童,都要對自己的行爲負有責任,也可以在一定的範圍內進行一些簡單的民事行爲,但是也不是可以認爲是可以做任何的行爲,所以還是要有相應的監護人進行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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